长沙侦探事务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身亡怎么继承孩子的抚养权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身亡怎么继承孩子的抚养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有一方不幸离世,那么另一方往往被视为孩子天然的监护人。关于遗产继承问题,死去一方在婚姻共有人体内所拥有的产权份额将会变为遗产。
然而,若逝者并未预先设立有效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方式,则其遗产应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父母亲共同继承。在此情况下,孩子也相应地获得了对这部分遗产的继承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分割计算方法是如何的
离婚过后,共有房屋的处理方式如下:
当夫妻选择离婚之时,他们有权就共同拥有的住宅进行协商并做出分配决定。
他们有权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划分这处住房的所有权,例如规定住房归某一方占有,并给予另外一方相应且双方均可接受的金钱赔偿;
而尚未偿清的银行贷款则应由最终获得住房的一方独自负责支付和偿还。
以下是可能出现的几种具体情形:
1.男女双方在婚后共同申请贷款购房,并以共同协力的方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此时该房屋理所当然地被视为两位当事人的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2.其中一方负担首次购房的全部支付款项,用以获取房产权证,而后由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力向银行还款,此种情况下共同还款的金额需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3.如果一方支付了首期购房款,然后由二人在婚后共同偿还房贷,且视为房子增值了,那么除了可进行共同分割的部分之外,房产的归属者还应对另一方根据实际状况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4.若婚后一方父母自愿资助其购屋,且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他们自己子女名下的话,可视作对子女个人的赠予,这笔权益与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另一方并无瓜葛,因此在离婚时应视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5.倘若婚后的购房资金由男女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无论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谁名下,均应在离婚时分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按份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夫妻共同债务确定之诉属于重复诉讼吗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而言,通常并非重复诉讼所涵盖的范畴。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后诉与前诉的主体应为同一方或其代理人;其次,后诉与前诉应涉及到相同的诉讼标的物;最后,若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先前裁判的结果具有实质性的否定关系,亦可构成重复诉讼的情形。然而,夫妻共同债务确认诉讼的实质核心在于围绕新的事实、证据,或是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期清晰地界定夫妻双方各自应对债务承担的责任和程度。只要在这些关键议题上,前后两个诉讼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则无法将其视为重复诉讼。然而,最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仍需要根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夫妻一方离世后,另一方自动成为孩子监护人。遗产方面,逝者婚姻中的产权份额转为遗产。若无有效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遗产由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共同继承,孩子亦享有相应继承权。